日前,家住盐城市盐都区的刘学生来到盐都区大方法院信访接待室对遇到的难题作出反应,期待能找到处理方法。 刘学生于2014年通过流程合伙人王某先容,向李某借钱做生意。 王某手足监护人在借款上签名。 2016年乞讨期满后,李先生不守时还款,刘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先生还款。 和王某系多年的朋友商量,为了河南清债公司避免受伤,刘学生没有将王某作为原告。 法院判决后,李先生出去躲债,没有信息,家里也没有其他资产。 刘学生一纸判断,面对执行难、执行不力的成绩,想起王某特别有钱,便将王某告上法院,请求负担保护,结果被法院以“已经无视”为由录用。 刘学生对这个判定感到困惑。 信访接访的法官向刘学生解释,证件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王法声明》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未患病就已经向法院检举的案件被反复检举。 认为案件有效,产生既判力后,当事人不会就单方面争议的国法联系后再告状。 由于刘学生在第一次诉讼中放弃了保护人的权利,只向债权人提起诉讼,之后又以一致的事例和理由提起保护人的诉讼,遵循了“一事不再理”的指导原则。 像刘学生这样的困境的处置之道,只能是东莞讨债公司合营法院探索李先生的落地,看看李先生是否拥有切实可行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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