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的决斗中,敦某等4人准备借钱时,撞毁了天津讨债公司对方的几辆路虎车。 经鉴定,被破坏货物价格为4.7万余元。
日前,法院公布了宁波清债公司案件判定结果,敦某等4人因故意放松财物立功而被区别判刑。
沈阳的私案人敦某与朱某之间进行了生存债权的决斗,2016年12月28日,战书发行。 与敦某、刘某、高某在一家公司做交易员的徐某,先前往沈阳市湄南区华发州都二期负二楼停车场,向朱某讨债。 由于片面的语言差异,敦某四人将朱某的路虎招牌撞到车窗、车门、车身等处,将其砸烂。 今年3月,监察机关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前,经公安机关协调,敦某、刘某、高某、徐某一次性储存了朱某经济利益所有的大额货币30万元。 朱某对4人表示包容,期待法院对4人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敦某、刘某、高某、徐某故意财物,金额与年夜相比,其行为均构成故意财物罪。
敦某、刘某、高某、徐某是济南清债公司共同的功绩,4人自觉当庭犯罪,踊跃积累被害人利益,得到被害人的包容,可酌情予以四轻处分。 日前,法院公布了案件判定结果,一审认定敦某四人犯故意放松财物罪,区分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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