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盐城市盐都区的内蒙古清债公司刘师长教师离开盐都区公共法院信访接待室,对遇到的困难作出回应,并期待着对营地的处置措施。 2014年,刘师长教师经同伴小王介绍,乞讨小李的生意,小王的手脚监护人借钱签字。 2016年债务到期后,李先生不守时还款,刘师长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先生还款。 为了云南讨债公司与王某系多年的老朋友沟通,避免受伤,刘师长教师不以王某为原告。 法院判决下达后,李先生外出避债,无声无息,家中也没有可执行的结余资产。 刘师长教师虽然判了一纸,但面对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的难题,他宁夏清债公司想起小王异常有钱,于是将小王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保护义务,结果被法院以“不再理睬”为由录用。 刘师长教师对这个判决感到迷茫。 信访法官向刘师长教师解释。 “最高法院《平易近事诉讼法法律阐明》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只要当事人不患病,就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案件判决生效,既判力发生后,当事人在没有单方争议法令联系的情况下重新检举。 刘师长教师在第一次诉讼时,维持着保护人的势力。 只向债务人告状,是为了当时统一的经过和理由告人保护,违反了“再无视一件事”的淮则。 像刘师长教师这样的逆境的处理之道,不过是拼凑法院调查李先生的下跌,看看李先生是否拥有切实可行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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